佛山最牛嫖娼日记律师说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佛山一案例涉及到了传播淫秽物品的法律问题。根据我国刑法,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在社会上或通过互联网分享淫秽的书刊、电子信息的行为,可以被定性为传播淫秽物品罪。这种行为可以是直接发布,也可以是通过隐晦方式呈现,如在文学作品中故意包含淫秽描写。
行为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动机可能五花八门,有的可能是为了分享感官刺激,或企图通过这种方式影响他人,甚至可能意图诱使他人堕落。在林某的案件中,他虽然没有刻意传播,但由于他在博客上公开且未设置密码,导致任何人都能浏览,且点击量巨大,造成了严重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故意,但因为其行为的公开性和影响范围,他可能被认定为触犯了该罪名。
如果林某没有将这些日记公开,而仅仅保留在自己的电脑上,那么他可能不会构成犯罪。然而,一旦法律指控成立,他将面临可能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处罚。这提醒我们,无论出于何种动机,未经许可传播淫秽内容都是法律所不容许的。
22岁的广西男子林某,2010年3月以来在佛山等地70多次嫖娼,他将70多篇嫖娼心得和171张照片发在“佛山大炮”的“吃喝嫖赌”博客网页里任人浏览,共有124000人次点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