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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金华、许坤林、王志强、南文仙、李秋凤等30人涉嫌诈骗案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许金华、许坤林、王志强、南文仙、李秋凤等30人涉嫌诈骗案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许金华、许坤林、王志强、南文仙、李秋凤等30人涉嫌诈骗案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核心内容如下

许金华、许坤林、王志强、南文仙、李秋凤等30人涉嫌诈骗案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犯罪事实认定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认定:许金华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注册成立深圳前海第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汇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通过第一科技网络有限公司研发、制作“美银金融”“FXM”“中金国际”等假冒投资平台,并由汇金集团公司进行经营、发展代理商,诱骗投资人进行投资,造成投资人巨大经济损失。

被害人权利告知因涉案被害人人数众多,部分被害人无法直接送达,现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以下权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害人有权委托律师或其他合法代理人参与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了解案件进展和证据情况。

申请鉴定、勘验:被害人有权申请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或勘验,以获取更准确的证据支持。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被害人认为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存在非法情形的,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参加庭审并发表意见:被害人有权参加庭审,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意见。

申请回避:被害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申诉、控告:被害人对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控告。

被害人义务说明被害人需履行以下义务:

如实提供证据:被害人应如实向办案机关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伪造证据。

遵守诉讼秩序:被害人应遵守法庭秩序和诉讼程序,不得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配合办案机关工作:被害人应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联系方式与公告查看

联系人:李助理

联系电话:0755-82297235

公告查看:被害人可通过点击下方链接或扫描二维码查看《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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