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是国务院于1991年4月1日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1年4月22日发布并施行的行政法规,旨在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所的组织建设和职能发挥。具体内容如下:
立法目的与机构性质条例第一条明确立法目的是加强工商所组织建设,推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以更好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第二条界定工商所为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其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干部管理和业务工作均由区、县工商局直接领导。
设立原则与人员配置第四条规定工商所按经济区域设立,具体方案由区、县工商局根据辖区规模、经济发展和管理需求提出,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条明确工商所设所长1名,任务较多时可设副所长1-2名,实行所长负责制,工作人员数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基本任务与核心职责第三条指出工商所的基本任务是依据法律、法规对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经济秩序。第六条详细列举九项职责,包括:
企业登记初审与年检、换照审查及后续监管;
集贸市场管理,监督集市贸易活动;
检查经济合同订立与履行,调解合同纠纷;
受理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申请初审,监督其经营活动;
指导商标注册申请,监督商标使用;
监管辖区内广告设置与张贴;
收取、上缴工商收费及罚没款物;
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具体工作范围与行政行为主体第七条授权区、县工商局根据实际需要,在第六条职责范围内确定工商所具体工作范围,并报上一级机关备案。第八条明确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视为区、县工商局行为,但以下情况可独立作出:
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含吊销营业执照);
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含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内部管理与监督机制
工作程序与公开制度:第九条要求工商所建立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程序,公开办事制度与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正严明。
岗位考核制度:第十条规定实行岗位责任制,定期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考核结果作为任职、奖励、晋升依据。
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一条要求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对收费、罚没物资、现金、票证登记造册,费用开支按财务规定执行。
内勤工作制度:第十二条强调文件资料及时归档,规范来信来访处理,严格执行用印制度。
人员行为规范与奖惩机制
廉洁纪律要求:第十三条禁止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第十四条要求遵守政府机关纪律,忠于职守。
公务形象标准:第十五条规定执行公务时须着装规范、仪表庄重、待人礼貌。
奖惩措施:第十六条明确对成绩突出者可提请奖励;对违纪违法者由区、县工商局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适用范围与解释权第十七条指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其他专业所、队、站参照执行本条例;第十八条授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