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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长春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长春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长春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是长春市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制定的地方性规章,2010年2月24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市长崔杰于同年2月25日签署政府令(第8号),自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自动监控系统由现场监控设施和环保部门监控中心组成,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系统建设、运维及监管,并规定监控数据具备环境执法与排污费征收等法定效力 。

办法要求六类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新建项目需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监控设施"三同时"制度,设备须通过技术认证且数据符合国家标准 。规范运维机制,明确委托运营需公开招标备案,建立故障报备、停运审批及定期校验制度,按照污染物类型分档处以最高10万元罚款。同时规定环境监测比对争议处理机制,并对监管人员失职行为设定追责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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