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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学子弑母案”吴谢宇被执行死刑,为什么不进行精神病鉴定?

“北大学子弑母案”吴谢宇被执行死刑,为什么不进行精神病鉴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北大学子弑母案”吴谢宇被执行死刑,为什么不进行精神病鉴定?

吴谢宇未进行精神病鉴定,是因司法机关认为其作案时具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不符合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条件。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司法机关的判定依据

二审法院以6点理由阐释不进行精神鉴定的原因:吴谢宇从小成绩优秀,家族无精神病史;亲属、邻居、同学、老师、同居女友的证言证实其精神正常;具有杀人的现实动机;对其行为性质和后果认识充分,意识清晰,对自身行为的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无障碍;具有反侦查能力;归案后完整清晰地供述整个作案过程和犯罪细节,庭审中精神状态正常,思维清晰,对答切题,无精神异常表现。

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启动条件

精神病司法鉴定通常在有迹象表明被告人可能存在精神异常时启动,如有过精神异常史、精神病家族史、性格乖戾、行为冲动、行为目的动机方式过程有悖常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有精神反常表现等。

在吴谢宇案中,尽管其有两个亲属患有精神病,且“弑母”动机和行为极为反常,还曾多次尝试自杀,但司法机关认为这些并不足以证明其作案时缺乏辨认或控制能力。

不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可能原因

社会影响与民愤:吴谢宇弑母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如果鉴定其为精神病,可能会引发社会不满和民愤,认为被害人的冤屈无法伸张。

司法成本与效率:精神病鉴定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且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在吴谢宇案中,司法机关可能认为进行鉴定并不符合司法成本与效率的原则。

对吴谢宇精神状态的综合判断:司法机关综合吴谢宇的成长经历、作案动机、行为表现等多方面因素,认为其作案时具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无需进行精神病鉴定。

对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的建议

有学者和律师提出,应将精神病司法鉴定设为部分死刑案件的法定程序,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人道性。这包括满足一定情形时(如曾经有过精神异常史、有精神病家族史、行为目的动机方式过程有悖常理等),司法机关应当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