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关查获贝壳类固体废物 律师称:因品质不良鉴定为废物不能定走私废物罪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大连海关查获的贝壳类固体废物,因品质不良被鉴定为废物,不能直接定走私废物罪。具体分析如下:
非涉税类走私,如走私废物罪,指的是逃避海关监管,将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货物输入关境内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包括通过非设关地输入(绕关走私)、伪报品名、夹藏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
在大连海关查获的贝壳类固体废物案中,企业申报的货物名称“扇贝壳”与实际货物相符,没有伪报品名或夹藏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因此,从行为方式上看,该企业并未构成非涉税类走私。

固体废物并不等同于走私废物罪中的“废物”。走私废物罪中的“废物”特指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且以逃避海关监管的方式进口的废物。
在本案中,贝壳类货物因部分壳体缺失、不完整壳体占比较多,且贝壳表面存在沙土等外来杂质,被鉴定为固体废物。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该货物就构成了走私废物罪。关键在于企业是否有走私的故意,以及是否采取了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根据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的分析,本案系因货物质量问题而被鉴别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企业没有走私的故意。
实务中,类似的情况并不少见。例如,企业进口塑料再生粒,结果被海关认定为固体废物。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通常只会受到行政处理,而不会被追究走私犯罪的刑事责任。

既然企业不构成走私犯罪,那么本案就应当作为行政案件来处理。
后续的处理方式可能包括退运货物以及面临海关的行政处罚。企业有权通过行政争议渠道(如听证、复议等)来解决此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即使是行政案件,仍然会移交缉私部门处理。这是因为目前我国海关的行政处罚调查仍然由缉私部门负责。但这并不改变案件的行政性质,也不意味着企业会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