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百科知识

“和解从宽”是“花钱买刑”吗?

“和解从宽”是“花钱买刑”吗?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和解从宽”是“花钱买刑”吗?

“和解从宽”不是“花钱买刑”,二者有本质区别。具体分析如下:

刑罚决定主体不同

刑罚由法官决定:刑罚权是公权,由法官代表国家掌管和行使。法院没有收取被告人一分钱,不存在“卖刑”行为。被告人赔钱给被害人,取得的是被害人的谅解,而非从被害人处“买刑”。

被害人无权决定刑罚:被害人不能决定被告人的刑罚,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如何,均由法院根据全案情况决定,不受被害人左右。例如,有些案件中被告人并非赔钱,而是真诚道歉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法院也可能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这与“花钱买刑”毫无关系。

从宽处罚的依据不同

“和解从宽”的依据:法院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是因为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受伤的身体或者精神得到修复和抚慰,减轻或者消除了犯罪的危害后果,被害人谅解了被告人,甚至请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法院才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花钱买刑”的错误认知:“花钱买刑”这种说法错误地认为被告人赔钱给被害人就能直接减轻刑罚,忽视了刑罚决定的严肃性和法定性,以及法院在其中的关键作用。

司法实践中的情况

性犯罪适用和解制度案例: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刑初字第0262号刑事判决书为例,被告人罗波强制猥亵他人,构成强制猥亵罪。罗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罗波自愿真诚悔罪,通过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这表明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性犯罪也可以适用和解制度,且从宽处罚是依法依规进行的,并非“花钱买刑”。

司法解释规定:官方版《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提到,对于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案件,只要被告人真诚悔罪,被害人愿意谅解,双方自愿和解的,司法机关原则上就应当制作和解协议书,而不应过分纠结于双方是否有纠纷,是什么性质的纠纷,从而增加查证难度。这为法官留下解释空间,有利于更加充分地发挥和解制度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

法律原则与理念

法无禁止即可为:对于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公民不应自我设限,把可以适用和解的案件范围限制得非常死。

恢复性司法视角:从恢复性司法的视角来看,受害人得到补偿、身心损伤得到修复,社会危害性就变小了,当然可以从轻处理。

惩戒性与报应性司法视角:从惩戒性、报应性司法的视角来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人最大的惩罚之一就是金钱损失,虽然表面上看有“花钱买刑”的嫌疑,但这种惩戒是经过被害人同意的。而且在性犯罪案件中,从轻的幅度会特别严格把控,除了法官贪腐违规从轻的情况外,不至于造成不良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