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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律师事务所

合作律师事务所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合作律师事务所

合作律师事务所是由三名以上专职律师自愿组合设立、财产由合作人共有的律师执业机构。其设立需具备独立名称、住所、章程,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发起人须具3年以上执业经历且未受停业处罚。机构实行合作人会议民主管理制度,主任由章程产生并备案负责日常管理,合作人享有表决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

该组织形式源于1988年司法部《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1996年《律师法》正式确认其法律地位。2007年《律师法》修订取消合作制,2008年司法部要求现存合作所完成改制,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等最终转型为合伙制。解散情形包括律师人数或资产不足法定标准、合作人会议决议解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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