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由2012年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7日以第93号令公布的地方政府规章,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替代2004年发布并经2010年修正的旧办法。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共8章63条,涵盖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全流程管理。其主要内容包括:明确适用范围覆盖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单位缴纳,实行基础费率0.5%与浮动费率相结合的缴费机制;细化工伤认定情形及排除条款;建立十级伤残评定标准和三级护理等级制度;确立涵盖医疗康复、伤残津贴、工亡抚恤等39项待遇标准,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计发。特别增设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一至四级伤残待遇的灵活机制。该办法通过费率调整、基金统筹和待遇托底等设计,强化对劳动者权益保障,同步废止2004年旧版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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