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4月3日起施行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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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是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法律,并于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公布并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5年3月11日通过,自2025年3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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