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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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是由国务院根据《证券法》制定,温家宝总理于2008年4月23日签署第522号、523号国务院令公布的两部行政法规,自同年6月1日起施行,旨在巩固证券行业综合治理成果并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建立了客户资产第三方存管与托管制度,强制交易结算资金单独立户存放于指定银行,明确客户资产权属隔离条款,并规定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规模比例限制、融资融券业务逐日盯市机制及高管任职资格审核要求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确立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和撤销五种风险处置措施,细化行政清理期间证券经纪业务连续性保障规则,明确破产清算申请条件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动用程序 。2023年证监会启动条例修订工作,纳入2025年度立法计划以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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