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自12月29日起卖淫嫖娼不再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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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该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一、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具体内容
此次决定废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这意味着,自2019年12月29日起,收容教育制度将不再实施,对于卖淫、嫖娼人员的处理方式也将发生相应变化。
二、对既往收容教育决定的处理
决定还明确规定,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仍然有效。然而,对于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将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这一规定确保了收容教育制度废止的平稳过渡,避免了因制度废止而给相关人员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三、收容教育制度的历史作用与废止原因
收容教育制度自实施以来,已经走过了20多年的历程。在这段期间,它对于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有效衔接,法律责任的进一步完备,收容教育措施在实践中已经较少适用。因此,收容教育制度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废止该制度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体现。
四、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后的法律后果
需要明确的是,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并不意味着对卖淫、嫖娼行为的放任。相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仍然明确规定,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此外,刑法还规定了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罪名,并规定了明确的法定刑。因此,有关方面应当继续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规定,对卖淫、嫖娼行为以及相关的犯罪行为予以查处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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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语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它体现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法治思维的深入贯彻。然而,废止该制度并不意味着对卖淫、嫖娼行为的放任,而是需要更加严格地依法进行查处和追究。只有这样,才能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