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宅基地新规来了!老家农村的河北人快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新规,涉及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监管等多方面内容,旨在解决当前管理中存在的超标准占用、违法违规买卖、侵占耕地等问题,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基层政府属地责任:建立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县乡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具体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担。
村民住宅用地审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乡镇政府要探索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立宅基地和农房乡镇联审联办制度,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到场”要求: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行为。
村级宅基地协管员: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建新拆旧: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出卖出租赠与后再申请不予批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一户多宅”分类处置: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严控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要。

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住宅: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
租赁合同期限限制: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村集体内部转让: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各地可探索通过制定宅基地转让示范合同等方式,引导规范转让行为。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进城落户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控制整村撤并:严格控制整村撤并,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督管理。
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